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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散煤管控工作的通告

稿件来源: 日期:2023-10-10
为持续改善全县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石家庄市2023年秋冬季强化劣质散煤管控工作方案》要求,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县散煤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在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区域内,严禁使用燃煤,县内其它区域采用电、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取暖过冬。
二、禁售。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散煤的行为。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运。全县范围内除符合相关规定外,任何车辆一律不得运输散煤。入境、过境运煤车辆必须携带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和《质检报告》,对未携带《购销合同》和《质检报告》的车辆,依法进行劝返、查扣。
四、禁储。除用煤许可单位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散煤,一经发现,全部没收,进行溯源倒查。
五、强化监管。用煤许可企业燃用不符合标准煤炭的,由生态环境局行唐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六、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拨打“0311-12315”、“0311-82981335”举报电话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按罚没散煤数值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