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资助:
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享受定额资助参保政策,定额资助标准90%。其他脱贫人口参保资助标准逐年递减,2022年定额资助90%,2023年80%,2024年70%、2025年60%,2026年起不再进行资助。脱贫人口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二、基本医疗保险:
将原脱贫攻坚期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特)病病种统一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石家庄市现行普通居民医保政策执行。
三、大病保险保障:
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参保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石家庄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60%左右。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四、医疗救助:
对脱贫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限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规定。脱贫人口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以下四类救助。
1.普通门诊救助。脱贫人口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50%,封顶线不高于每人每年500元。其他脱贫人口逐步调整救助标准,2022年救助比例50%、2023年救助比例48%、2024年救助比例46%、2025年救助比例44%,2026年起不再享受普通门诊救助。
2.门诊慢(特)病救助。对脱贫人口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经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其他脱贫人口逐步调整救助标准,2022年救助比例70%,2023年救助比例68%、2024年救助比例66%、2025年救助比例64%,2026年起不再享受门诊慢(特)病救助。
3.住院救助。脱贫人口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80%左右,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7万元。其他脱贫人口逐步降低救助标准,2022年救助比例80%左右,2023年救助比例78%、2024年救助比例76%、2025年救助比例74%,2026年起不再享受住院救助。
4.重特大疾病救助。脱贫人口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经住院救助后,对超过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部分按9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0万元。其他脱贫人口逐步降低救助标准,2022年救助比例90%,2023年救助比例88%、2024年救助比例86%、2025年救助比例84%,2026年起不再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
五、脱贫人口以外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确定我市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30000元。
1、门诊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3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8500元。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大额)保险报销后,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其他对象按67%比例给予救助。
2、住院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3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8500元。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大额)保险报销后,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其他对象按67%比例给予救助。
3、重特大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对超过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