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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日期:2022-05-18
行唐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我局行政执法科室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行政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行唐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要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4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水利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水利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法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水利局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二)主动公示水行政执法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单位名称、依据、金额、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按“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二)积极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或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的即时推送。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行唐县政府信息平台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水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行唐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水行政执法主体编制《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开。
(三)水行政执法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四)水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发放情况,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在县政府和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开,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五)水行政部门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开程序包括:
(一)以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制定的本系统各类执法行为须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为样本,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三)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水行政执法主体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二)公开期限。水务局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四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水利局政府网管理员员负责收集、整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县水利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科室、下设机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行唐县政府信息平台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水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水利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水利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