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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日期:2021-06-15
行唐县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处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轻微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轻微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严重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2)一般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