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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词条|公司的解散

日期:2023-03-02
 中文名:公司的解散
 
英文名:Dissolution of the company
 
类别:公司法
 
概述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解散与公司破产同为公司终止的原因。我国实行“先散后算”制度,即公司应先宣布解散,然后再进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一)自愿解散
 
自愿解散,又称任意解散,是指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解散公司。自愿解散基于公司自身的意思而发生,属于自愿行为,而非法律的强制。其事由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我国公司法未对公司营业期限作出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的营业期限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凡在章程中约定有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即可解散。
 
不过,基于企业维持原则,各国公司法均允许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使公司存续。我国公司法第181条也明确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该修改章程的表决,“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以外的其他解散事由,常见的有:目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实现、重要股东消亡、股东低于法定人数等,属于章程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一旦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即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权通过决议解散公司。只要解散公司的决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能以法定多数通过,公司即可解散。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一般须以特别决议作出。一人公司的解散由单个股东决定(公司法第61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法第66条)。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公司吸收合并会导致被吸收方解散,公司新设合并则导致合并各方均归解散。公司新设分立导致原公司解散,公司派生分立则不存在公司解散问题。无论因合并还是分立导致公司解散,都不必履行清算程序。公司合并或分立所导致的解散,本质上属于公司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而实施合并或分立的结果,属于自愿解散。
 
(二)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又称非自愿解散,是指非因公司自身意思,而是因主管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解散公司。其事由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解散
 
行政解散是指因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而由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公司解散。其立法依据在于,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公司经营严重违反有关工商、税收、市场、环境保护等法律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作出终止其主体资格、永远禁入市场经营的行政处罚。公司对这些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寻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这些行政处罚一经生效,公司即告解散。
 
在我国,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与被撤销的情形分散规定于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之中。行政解散的具体手段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公司登记、责令关闭以及撤销公司等,适用情形包括虚假登记、逾期开业或者停业、违法经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公司法第198条、第207条、第211条、第213条)。
 
2.司法解散
 
在我国,司法解散一般都特指判决解散。
 
判决解散是指,当公司因股东矛盾陷入僵局,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财产有遭受重大损失之虞时,持有一定比例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经审理,可判决公司解散。我国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
 
二、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即出现以下法律后果:
 
(一)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
 
司法解散不论解散程序在清算程序之前还是之后,都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后,公司原来的代表及业务执行机关即丧失权利,由清算组取而代之,清算组代表公司为一切行为。公司由此成为清算中的公司。
 
(二)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权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除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对此,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1条、第66条、第180条至第182条、第186条、第198条、第207条、第211条、第2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条、第70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