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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词条|情势变更

日期:2023-02-01
 中文名:情势变更
 
英文名:Change of Circumstances
 
类别:民法
 
概述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间,因为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难以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结果显失公平。此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情势变更的特征
 
1.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情势变更的事由并不是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也不是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可以选择不订立合同,从而规避相关的风险;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关系已经消灭,即便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变更、解除合同的问题。
 
2.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一方面,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如果当事人能够预见相关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不订立合同或者在合同中对相关风险进行安排。如果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能够预见到相关的风险,但仍然订立合同,则其应当负担此种风险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情势变更是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合同基础条件是关系到当事人订约目的和基本权利义务的条件。
 
3.情势变更在性质上不属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指市场主体作为一个理性人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应当意识到并自愿承担的固有风险,其最典型的表现是由于价格的涨落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在商业活动中,商业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的。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因为商业风险通常具有可预见性,而且商业风险是市场交易中的通常风险,这与不具有可预见性的情势变更存在重要区别。
 
4.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后,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有些情形下,合同虽然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二、当事人的继续谈判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在发生情势变更后,当事人负有继续谈判义务,即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继续谈判。继续谈判义务在性质上也称为再磋商义务,在成立情势变更时,规定当事人负有继续谈判的义务有利于尽量维持合同的效力,这也符合民法典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该义务还是一项不真正义务,即在当事人违反该义务后,并不会产生违约责任,但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后,该方当事人可能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变更和解除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在发生情势变更后,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但如果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则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如果仍然强行要求当事人严守合同,虽然能实现一方当事人的目的,但无法实现另一方当事人的目的,那么就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所以,允许法官根据情势变更来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已经失衡的利益得到调整,这从根本上符合合同正义的要求。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