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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词条|姓名权

日期:2023-01-09
 中文名:姓名权
 
英文名:Right of Name
 
类别:民法
 
概述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以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对该权利中的“姓名”应作广义理解和解释,不仅指公民在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上显示的姓名,还包括曾用名、笔名、艺名及我国传统文化中所独具的“字”“号”等。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姓名权的特征
 
姓名权的人格权属性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专有性。姓名权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也不得由权利人抛弃。而且,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第二,非财产性。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也无法体现为确定的财产价值。姓名权的客体即姓名也不像财产权的客体一般可以转让或继承。第三,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是自然人的人格的外在表现。姓名权正是以姓名以及与姓名相关联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氏体现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01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姓名权的内容
 
1.自我命名权。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须符合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给起的,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
 
2.姓名使用权。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者化名等。
 
3.改名权。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按照现行规定,自然人改名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否则不发生变更姓名的效力。
 
4.许可他人使用权。由于姓名权具有专属性,准许他人使用须为正当,如在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的情形下,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姓名的使用是正当的许可使用。未经本人同意,又没有行使他人姓名权的免责事由的,构成侵害姓名权的侵权行为。
 
三、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014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干涉,是指针对他人的姓名实施某种积极的侵害行为。例如,干涉养子女决定、使用其姓名,干涉被监护人决定、使用其姓名等。干涉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仅以违背本人意思为构成要件,而不论是否有不正当目的。
 
2.盗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如擅自以他人的姓名签字于罚款通知书,以他人的姓名签字领取不合法收入,等等。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人通常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行为的结果则直接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另外,这种行为也常常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3.假冒,是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例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中署上他人姓名等。假冒他人姓名者,通常是利用社会对知名人士的崇敬和信赖,冒用知名人士的姓名从事活动。假冒他人姓名与盗用他人姓名均属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并侵害了权利人的姓名权,但盗用的结果通常表现为直接损害被盗用者的利益,而假冒姓名者的目的常常并不是直接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谋取个人的非法所得。这是二者的区别之处。
 
四、对姓名权的限制
 
对姓名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多个名字,但经过登记记载于户籍簿上的正式姓名只能有一个。当自然人参与各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例如取得、设立、转移或变更财产权,或在具有分离意义的证书、合同及其他文件上签字时,必须使用其正式姓名,否则必然会导致法律关系的混乱,使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个人利益。
 
2.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的冲突。所谓姓名权冲突,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使用相同姓名并且因此导致的在姓名权行使上的相互妨碍。导致姓名权冲突的直接原因是重名。姓名是借助有限的文字符号予以表示的,因此,重名现象在所难免。合法取得相同姓名者,即使第三人发生误认并导致权利义务上的混乱,如被误认者并不知情,也不构成侵害姓名权。但是,如果基于不正当的目的,故意取与他人姓名相同的姓名,并且造成他人利益受到损害,则此种行为结果已超出了合理的姓名权冲突范围,从而构成侵权行为。
 
3.不得滥用姓名权。权利人有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但是权利的行使和处分不应损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姓名权的行使也不例外。滥用姓名权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如基于不正当目的而改名换姓,随意更改姓名造成权利义务关系混乱,以违背公序良俗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转让姓名,等等。
 
五、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条、第185条、第990条、第993条、第994条、第999条、第1012条、第1014条、第1015条、第1016条、第1017条、第1023条、第1056条、第11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4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责任编辑:翟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