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行唐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行唐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坐校车人身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行唐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甄泽亮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永辉 县政府办副科级干部
郭趁义 县教育局局长
米伟杰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组 员:苗会军 县教育局工委委员
梁艺川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
王 伟 县交通局党组副书记
赵寒奇 县公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张 政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赵翔宇 县行政审批局二级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局长郭趁义同志兼任,统筹协调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员职责
行唐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运营单位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对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运营单位校车安全运营情况开展督查,确保全县校车安全运营。
(一)县教育局工作职责
1.会同公安、交通、行政审批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提出审查意见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指派专人维护、监管校车动态监控终端运营平台,按照定车定员定司机定路线等要求进行监管,发现校车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公安交通部门进行查处;
3.指导、监督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预案、台账等;
4.指导、监督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学生接送工作台帐,包括驾驶人信息、随车照管人员信息、车辆信息、线路状况,接送情况、安全教育及检查情况、接送方案、接送协议、安全责任书等内容;
5.指导、监督学校对校车实行动态管理;
6.督导学校对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适时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强化学生和相关人员的安全乘车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7.依法依规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县公安交警大队工作职责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2.会同教育、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部门审核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及时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3.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办理登记时应重点核查各类相关保险;
4.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5.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规定,加大对违法校车的查控和处罚力度,保障学生(幼儿)安全;
6.指派专人监管校车动态监控终端运营平台,发现校车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送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7.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8.对不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动态监控终端的校车,车辆审验时不得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9.配合交通、住建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10.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他们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
11.依法依规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县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1.负责及时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2.监督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按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做好维修质量服务,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3.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4.依法依规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县住建局工作职责
1.负责对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2.校车行驶路线涉及到城市道路的,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3.依法依规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县行政审批局工作职责
1.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办,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依法依规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县应急管理局工作职责
1.负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
3.依法依规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保障措施
1.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以及其他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文件、法规等对提供校车的服务的学校或单位进行各自领域的监管。
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校车有违规违法行为均应当上报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
2.各成员单位应提高站位,充分认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管理,发挥各自职能,切实保障学生安全。
3.各成员单位应安排专人,服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安排部署,对校车准入严格审查,对违规行为严肃督查,对违法行为严厉处罚。
4.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附后),确保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渠道通畅,接到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各成员单位对校车的准入及安全运行负有监管责任,校车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仍然是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
6.各成员单位不作为、慢作为,导致发生校车安全管理事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提请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