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贯彻落实意见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贯彻落实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行动方案》(中发〔2020〕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意见》(冀政办字〔2020〕47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贯彻落实意见》(石政办函〔2020〕24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坚决打好防控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压实监管工作责任
(一)落实属地责任
1.各乡镇(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属地方事权监管的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金融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化解负总责,明确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化解工作,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2.各乡镇(开发区)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要加强资源统筹调动,深入乡村一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3.对本行政区域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租赁、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各乡镇(开发区)要支持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业务监管,配合做好风险防控化解工作,牵头做好维稳工作。
(二)落实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责任
1.属中央事权监管的金融机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属中央事权监管的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监管。其中,河北银保监局行唐监管组负责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准入管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以及业务合规评估和风险状况的监管。
2.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由县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等行业监管责任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风险处置化解责任,并按照相应监管权限规定承担机构准入、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等监管职责。
3.各类交易场所。对新设立的交易场所,由县政府明确的部门负责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对已设立的交易场所,其中,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县属区域性股权市场、金融资产类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县商务局负责县属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做好信息、统计等管理工作;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属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县财政局对由其主管的县属国有企业组建的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负责风险处置工作;县财政局对县属区域性股权市场、金融资产类交易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监督国有金融资本的保值增值,配合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县供销社负责主管的农产品交易场所的其他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县政府明确部门负责由本县发起设立的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4.投资公司。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定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企业,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属地乡镇(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和风险防控化解责任。其中,对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并经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的此类企业,由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统筹指导,各属地乡镇(开发区)和行业管理部门承担监管和风险防控化解责任。
5.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属地乡镇(开发区)承担监管和风险防范化解责任。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信用互助的,由县供销社会同属地乡镇(开发区)承担监管和风险防范化解责任。其中,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设立的信用互助组织,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属地乡镇(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和风险防控化解责任。
6.社会众筹机构。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化解由属地乡镇(开发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7.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由河北证监局负责。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由县发改局负责。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私募基金由属地乡镇(开发区)和行业管理部门承担监管和风险防控化解责任。
8.对于国有资本出资的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由出资人履行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9.非法金融组织和非法金融活动。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其中,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划分为: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县处非办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内治理非法集资工作,负责查处监管领域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建立全县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系统和非法集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追缴涉案财物、挽回损失等工作,指导各地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监管,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配合属地政府、金融监管等部门,依法对金融类机构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管。人行行唐县支行对金融机构报告的涉嫌非法集资可疑交易线索,通过调查未排除非法集资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配合县处非办做好跨界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认定;负责监管和依法查处本县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支付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河北银保监局行唐监管组负责监管和依法查处分管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做好涉及本行业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认定;组织、监督金融机构在发现非法集资行为方面履职尽责。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供销社等县有关部门负责监管分管领域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协助查处分管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10.互联网金融。人行行唐县支行负责监管辖内法人互联网支付机构。河北银保监局行唐监管组负责监管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贷,负责监管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其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化解,由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河北银保监局行唐监管组会同人行行唐县支行、县公安局、县委网信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河北证监局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县委网信办负责监管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人行行唐县支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情况实施监管;牵头负责监管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县公安局牵头负责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人行行唐县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行唐监管组、河北证监局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人行行唐县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行唐监管组、县公安局、县委网信办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督。
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监管工作落实
(一)建立完善全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
加强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沟通联系,做好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等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1.建立县、乡、村三级协调联动机制,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发挥牵总作用,强化金融监管手段,加大对金融监管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力度,各乡镇(开发区)要落实属地责任,落实统计监测、信息报送、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要求,加大与上级部门沟通联系力度,做好金融风险事件牵头处置或协调配合工作,高质量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处置化解任务。推动各乡镇(开发区)参考市、县做法建立健全本级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
2.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会议制度。各乡镇(开发区)金融风险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等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参会单位共同商定会议议题,分析研判金融风险形势,部署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处置化解等工作。
(二)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加强准入监管,推动县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与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建立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带有金融属性的机构准入(变更)会商机制。地方金融组织注册登记后,登记机关及时向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加强日常业务监管,通过现场、非现场监管方式,重点加强对所辖机构合规、经营情况、重要风险点的监督检查,规范退出机制,探索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研究制定各类地方金融组织退出工作办法,明确退出标准和程序,实现对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地方金融组织早发现、早识别、早退出。非法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从事非法地方金融业务的机构,由设立地或业务活动发生地乡镇(开发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1.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推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与上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同级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通过书面、会议、系统数据对接等形式,定期通报各自监管行业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监管等方面信息。推动县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与乡镇(开发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在本县范围内发生可能导致地方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金融机构重大改变等重大事项,都应及时报告。属中央事权监管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分别由人行行唐县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行唐监管组按职责权限向县政府通报。属地方事权监管的,一般由县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和乡镇(开发区)向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向县政府报告。紧急重大事项可直接报县政府。
(四)落实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
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要对所监管(主管)行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风险排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风险等级,建立风险管理台账。对发现的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逐一制定化解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每个风险点都有方案、可控制、能化解。要针对监管对象和地方金融活动风险情况,制定完善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通过模拟演练等方式,对不同阶段及不同风险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持续增强风险管控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监管工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金融风险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的作用,加强对金融监管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推动作用,促进全县金融行业监管工作的落实。
(二)压实工作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行业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化解工作。各乡镇(开发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对本行政区域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负总责,妥善处理各类金融风险。金融机构承担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主体责任,在属地政府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合规经营,加强内控管理。各乡镇(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健全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传导压力,确保金融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问责。实行地方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责任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风险隐患未及时报告,工作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引发金融风险、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及金融腐败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行唐县金融监管责任分工一览表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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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金融监管责任分工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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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业类别 |
涵盖范围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银行业、保险业 |
各类银行业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全县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
河北银保监局行唐监管组 |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
2 |
小额贷款公司 |
小额贷款公司 |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
各乡镇(开发区)政府 |
3 |
融资担保行业 |
持有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 |
县工信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4 |
各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 |
各类交易场所、分支机构以及比照分支机构监管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 |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
县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5 |
典当行业 |
典当行 |
县商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6 |
融资租赁业 |
融资租赁公司 |
县商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7 |
商业保理行业 |
商业保理公司 |
县商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8 |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
县财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9 |
投资公司 |
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类、投资管理类、投资信息服务类、投资咨询等字样的企业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10 |
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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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社会众筹机构 |
社会众筹机构、股权众筹机构 |
各乡镇(开发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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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 |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
河北银保监局行唐监管组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13 |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
河北银保监局行唐监管组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14 |
互联网金融 |
辖内法人支付机构 |
人行行唐县支行 |
县委网信办 |
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 |
河北银保监局行唐监管组 |
|||
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 |
河北银保监局行唐监管组 |
|||
15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
人行行唐县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