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1-06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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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市监处罚〔 2022〕 277
 
当事人: 行唐县中峰能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XD3N                               
住所(住址): 行唐县只里乡贝村南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苗坛生                          
身份证件号码: ******                        
2022年10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使用车载隐形标准金属量器发现该站标注的“7号枪”超差2%。2022年10月12日,行唐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对“7号枪”进行重新复核检定,并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BLRJY22-0001]检定结果为:示值误差为+2.2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之规定,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2日将《检定结果通知书》[BLRJY22-0001]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表示对检定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报副局长批准立案。本案由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所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在立案调查期间收集了相关证据,至2022年10月14日该案件事实已查清,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10月12日,行唐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对“7号枪”进行重新复核检定,并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BLRJY22-0001]检定结果为:示值误差为+2.2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之规定,判定为不合格。据此认定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使用加油机计量准确度起始日期的佐证材料,属于不提供准确证据的情形,且当事人“7号枪”加油机于20226月7日经行唐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检定结论为合格依据【1994】技监发便字第070号:对行政相对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其拒不提供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不提供准确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计量器具最后检定日期作为计算其违法所得起始日期。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时间自最近一次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后第二天起(即202268日)至案件查处之日止。当事于2022年6月8日开始使用这台计量准确度不合格加油机“7号枪”进行柴油销售截止到2022年10月11日共计销售柴油173648.33升,销售价格7.38元/升,按示值误差为+2.23%计算,违法所得2857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不合格加油机的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兰学颖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检定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7号枪”加油机计量准确度不合格的事实;
4该单位的站长苗坛生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代理人接受授权委托事项的内容以及代理人处理被授权委托事务的合法性
5、2022年6月82022年10月12日的加油站日报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8578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证据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本局于2022年11 月 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市监罚告(2022)第27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计量准确度不合格的加油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之规定,涉嫌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计量准确度不合格的加油机的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应适用第八条规定的一般行政处罚幅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49、《计量法实施细则》序号7一般:“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上14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加油机7号枪主板;2、没收违法所得28578元;3、罚款14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财务科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 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财务科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至行唐县财政局账号。本局地址:行唐县龙州镇升仙桥路139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起60日内向行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1-0053号                 
   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2  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 一 份送达,份归档。